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完善監測制度,提高環境管理水平,
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的采樣頻率、監測項目、采用儀器與相
應的監測分析方法、監測數據的整理、監測過程中的的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監
測數據處理等技術要求。
本標準為推薦性標準。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科技標準司提出。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環境監測總站、深圳市環境保護監測站、南京市環境
監測中心站、天津市環境監測中心。
本標準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2005 年 11 月 9 日批準。
本標準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自實施之日起代替《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大氣和廢氣部分》中的有關內容。
本標準委托中國環境監測總站解釋。
監測點站房(子站房)的建設和內部設計應滿足以下要求:
1) 子站站房用面積應以保證操作人員方便地操作和維修儀器為原則,一般不
少于 10m2
。
2) 站房為無窗或雙層密封窗結構,墻體應有較好的保溫性能。有條件時,門
與儀器房之間可設有緩沖間,以保持站房內溫濕度恒定和防止灰塵和泥土
帶入站房內。
3) 站房內應安裝溫濕度控制設備,使站房室內溫度在 25°C±5°C,相對濕度
控制在 80%以下。
4) 站房應有防水、防潮措施,一般站房地層應離地面(或房頂)有 25cm 的距
離。
5) 采樣裝置抽氣風機排氣口和監測儀器排氣口的位置,應設置在靠近站房下
部的墻壁上,排氣口離站房內地面的距離應保持在 20cm 以上。
6) 在站房頂上設置用于固定氣象傳感器的氣象桿或氣象塔時,氣象桿、塔與
站房頂的垂直高度應大于 2m,并且氣象桿、塔和子站房的建筑結構應能經
受 10 級以上的風力(南方沿海地區應能經受 12 級以上的風力)。
7) 站房供電建議采用三相供電,分相使用;站房監測儀器供電線路應獨立走
線。
8) 子站站房供電系統應配有電源過壓、過載和漏電保護裝置,電源電壓波動
不超過 220V±10%。
9) 站房應有防雷電和防電磁波干擾的措施。站房應有良好的接地線路,接地
電阻<4Ω。
10) 在已有建筑物屋頂上建立站房時,若站房重量經正規建筑設計部門核實超
過屋頂承重,在建站房前應先對建筑物屋頂進行加固。
11) 開放光程監測儀器的發射光源和監測光束接收端應固定安裝在站房外的基
座上。基座不能建在金屬構件上,應建在受環境變化影響不大的建筑物主
承重混凝土結構上。基座應采用實心磚平臺結構或混凝土水泥樁結構,建
議離地高度為 0.6~1.2m,長度和寬度尺寸應按發射光源和接收端底座四個
邊緣多加 15cm 計算。
12) 開放光程監測系統的固定發射和接收端的基座位置應遠離振動源,并且基
座應設置在便于安全操作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