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戴適當的個人防護設備 (參閱第 8部分)。
患有皮膚過敏史的個體不應受雇于任何與本產品有關的作業。 避免接觸,
受到專門指導后方可操作。 懷孕期間避免暴露。
在明白所有安全防范措施之前請勿搬動。 避免接觸進入眼睛、皮膚或衣物。
勿吸入蒸氣或煙霧。 禁止食入。 避免釋放到環境中。
僅在充足的通風條件下使用。 通風不充足時應戴合適的呼吸器。 除非通風充足,
否則不得進入儲存區域和密閉空間內。
保持在原裝容器或已批準的由相容的材料制成的代替品中,不使用時容器保持密閉。
儲存和使用時遠離熱源、火花、明火或其他的任何點火源。 使用防爆電器(通風、
照明及物質加工)設備。 只能使用不產生火花的工具。 采取預防措施,
防止靜電釋放。 空容器中保留有產品殘余物且可能非常危險。 請勿重復使用容器。
在以下溫度之間儲存: 18.33 至 26.667℃ (65 至 80℉(華氏度))。
按照當地法規要求來儲存。 在許可的區域隔離儲存。 儲存于原裝容器中,
防止直接光照,置于干燥、涼爽和通風良好的區域,遠離禁忌物(見第10部分)、
食品和飲料。 存放處須加鎖。 移除所有點火源。 與氧化性物質分離。
使用容器前,保持容器關緊與密封。 已開封的容器必須小心地再封好,
并保持直立以防止漏出。 請勿儲存在未加標簽的容器中。
采用合適的收容方式以防止污染環境。
護裝備,
除非評估結果表明需要更高程度的防護: 防化學品飛濺護目鏡。
眼睛/面部防護 :
環境接觸控制 : 應檢測由通風或工作過程裝備的排放物以保證它們滿足環境保護法規的要求。
適當的工程控制 : 僅在充足的通風條件下使用。 使用工序隔板、局部通風系統或其他工程控制,
以確保工人工作環境的空氣傳播污染物含量低于建議或法定限制值。
使用的工藝控制方法同時要控制氣體、蒸汽或粉塵濃度低于接觸限制值。
使用防爆通風設備。
接觸化學物質后,在飯前、吸煙前、入廁前和工作結束后要徹底清洗手、前臂和臉。
采用適當的技術移除可能已遭污染的衣物。 受沾染的工作服不得帶出工作場地。
污染的衣物重新使用前需清洗。 確保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