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注意事項:
僅在通風良好的場所使用。
避免接觸眼睛、皮膚和衣物。
操作后徹底清洗。
儲存注意事項:
保存于陰涼、通風良好的場所,遠離熱源、火花和明火。容器不用時保持密閉。
儲存溫度不得超過100°F (38°C)。
保持容器密閉。
在8-21°C (46.4-69.8°F) 溫度下于原裝容器中貯存,不要將殘余的產品倒回到容器以免降低產品的保存期限。
存儲/運輸時的控制溫度:
保存于陰涼、通風良好的場所,遠離熱源、火花和明火。容器不用時保持密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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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處置:
如果本產品的廢棄物根據GB 5085.7-2007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通則》分類為危險廢物,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國家危險廢物名錄》處置。
污染包裝處置:
使用后,含有殘留物的試管、罐頭、瓶子應作為化學污染廢物,在指定的廢物處理場所廢棄處置。